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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analysis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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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迟延还房贷,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吗?法院:不支持

作者:福建辰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1-14 09:48:15 点击:

鲁法案例【2021】470



受疫情影响,有些人没有办法出去打工,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那些背着房贷车贷以及其他各种贷款的人难免会出现贷款逾期的情况。那么,疫情期间,逾期偿还贷款,是否构成违约呢?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的诉讼主张,应不应该支持?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某银行与董某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董某向某银行贷款278 000元用于房屋按揭,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日,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董某妻子李某承诺共同承担清偿涉案贷款本息的责任,并同意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董某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未按时偿还贷款。一审庭审前,董某已经将逾期贷款全部还清。银行主张违约,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疫情期间,董某逾期偿还贷款,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董某、李某自2020年1月至4月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属实,然董某提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出去打工,无钱偿还银行贷款的辩解理由,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董某重新工作并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将逾期的贷款全部还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董某、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抗辩理由正当,予以采信,对于银行要求董某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本案考虑到借款人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失去经济来源,发生逾期还款,在复工复产后,及时将逾期贷款还清的情况,判决驳回借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诉求。本案的正确处理,切实保障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充分体现。

来源:日照中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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