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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analysis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盗墓并未挖到宝,也算犯罪既遂吗?

作者:福建辰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1-14 09:50:45 点击:
搬山卸岭  罗盘定穴
摸金校尉似乎通天晓地
堪舆倒斗  寻龙分金
发丘中郎好像无所不能

以盗墓为主题的文艺创作热潮不断
然而回归现实
摸金校尉不是传奇
寻龙探穴并非小说
求财与破坏才是本质


案情简介

历史上,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古邳镇一带曾属于古代下邳国的旧址,因古文物的频繁出土而备受盗墓团伙的青睐。其中位于姚集镇境内的“双孤堆一号”古墓葬是一座汉代贵族墓葬,早在1982年就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巨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010年12月,朱某和余某共谋,欲采取先租用姚集镇蛟龙村村民李某家的房屋和院子,再利用从该房屋客厅内开挖地道的方式,盗掘位于该村境内的“双孤堆一号”古墓葬。后朱某提供资金,首先由其表弟王某联系陈某以古墓内有价值百万的“汉代铜鼎”为名吸引多人参加,为避人耳目,上述人员深夜开车至李某家中,对采购、挖掘、墓砖和泥土运送进行明确分工,实施犯罪,后因该墓室积水严重加之临近年关而退出。2011年上半年,朱某又提供资金,由余某继续纠集人员至李某家中继续挖洞盗墓。

经认定,盗墓行为尚未对墓室内的文物造成明显损害,但是对墓葬结构已造成巨大破坏。2011年6月,该案因群众举报而案发,截止到2018年该盗墓团伙共有二十一人相继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刑罚,唯独该案的幕后金主朱某潜逃近十年未被抓获。


▲双孤堆一号墓盗掘案”


新闻报道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3月被告人朱某被睢宁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至此,“双孤堆一号”盗墓案团伙全部伏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说法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朱某一伙盗墓人员虽实施了盗掘古墓的行为,但并未盗窃到任何文物,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此,通说认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是以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为标准,即该盗掘行为应当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具体应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盗掘行为是否达到符合刑法规定的界限,如果盗掘行为刚刚开始,并未触及墓室或未对该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以犯罪论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可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既遂是以是否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标准的。本案中的盗墓行为人盗掘古墓葬均未掘得物品,但已挖至墓室,将墓砖挖出,其行为已经对古墓葬造成了不可恢复的破坏,从其行为程度看,不仅已着手犯罪,而且已造成了对古墓葬的破坏结果,符合盗掘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严重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因此,法院认定上述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既遂。中国古墓葬,是中国几千年历史的缩影,承载着巨大的历史文化价值。根据法律规定,古墓葬等文化遗址未经政府批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进行开发损坏。但出于对古墓财富的掠夺和猎奇心理的驱动,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屡禁不止,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毁损,令人扼腕叹息。因此,对盗墓行为的打击也历来受到民众的广泛关注。通过本案的审理,睢宁公检法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与体育局(博物馆)等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常态“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包括重大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执法行动等在内的文物保护长效机制,对保护、继承、弘扬地方历史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作出了积极探索。

来源:江苏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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